2013年8月20日

安永專欄/PCB廠西進 留意三稅事

台灣及中國大陸移轉訂價查核力道愈來愈強,很多企業被稅局要求提供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說明關係人交易是否符合常規交易原則。針對稅局愈來愈多的查核要求,企業應該充分掌握其查核方向,並作好完備的稅務管理,以降低稅務風險,避免雙重課稅。

本文謹針對印刷電路板業,說明大陸稅局的具體查核方向,並提供建議,作為企業稅務管理的參考。

近年來大陸稅局運用各種不同方法加強對稅收資訊的蒐集,江蘇省國稅局於2012年在蘇州市成立計算機與通信設備製造行業(IT)辦公室,主管IT企業查核情況,並於2012年召集部分印刷電路板(PCB)廠商面談,之後公布了「印刷電路板行業風險通報」,其具體查核方向包括:

(一)利用關係企業交易進行利潤移轉
印刷電路板企業大多為製造加工商,並以集團關係企業交易為主,部分企業利用關係企業交易移轉利潤,具體表現在:
‧大陸子公司的利潤水準與關係企業交易比重呈明顯負相關,關聯購銷比例高的公司的平均利潤約0.86%,遠低於關聯購銷比例低的公司的平均利潤約8.25%。

(這意思是賣給自己人不用賺錢)

‧與同產業的其他業者及集團經營狀況相比,大陸子公司的利潤偏低。

(這意思是說大陸廠賣pcb給母公司, 沒賺錢, 這大一點的廠應該很常見, 例如臻鼎秦皇島廠 出pcb給富智康龍華廠)


‧大陸子公司發生跳躍性盈利、長期微利微虧但銷售規模逐年增長、長期虧損卻不斷擴大生產規模、企業稅收優惠結束後利潤水準陡降等。

(講白些就是搾乾子公司, 做白工, 這是母子公司的常見關係吧)

(二)利用對外支付移轉利潤
印刷電路板企業在集團架構中大多扮演製造加工商,須由境外關係企業提供研發、行銷等支援功能。
因此,大陸子公司常向境外關係企業支付諸如特許權使用費、佣金、勞務費等費用,稅局會將查核重點放在企業是否利用此等對外支付移轉利潤。

(這一招就是灌水, 子公司最常被母公司柪,
例如 佣金, 業務招待, 勞務費, 交際費...子公司都敢怒不敢言, 在大陸的關係企業(子公司)的角色真的很悲情, 兒子錢都給媽媽亂花光光.) 

(三)企業重組風險

2008年中國出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外支付股息由原來的免稅改為須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唯支付予與中國簽有稅收協定的國家或地區 ( 註 : Double tax treaty),可申請享受協定規定的優惠稅率。對部分不能享受股息優惠稅率條件的非居民企業,通過將其持有的境內居民企業股權轉至集團內註冊於股息低稅率國家或地區的空殼公司,套取股息優惠

(用香港的紙上公司就ok)

同時稅局也關注關聯股權轉讓,提及部分企業不符合特殊性稅務重組條件且轉讓價格偏低,可能存在規避股權轉讓所得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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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税收协定优惠


 据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税收协定针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含租金)、财产收益等所得(以下称消极所得)设定了优惠条款;对外国企业所设的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以下称积极所得)、外籍个人劳务所得、艺术家和运动员、政府机构、学生、教师和研究人员等所得(以下称个人所得)也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我国已签订90个税收协定,纳税人如果仔细研究,往往可以找到对自己有用的税收协定优惠条款。
  对于消极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财产收益,适用税率10%。在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有关消极所得的优惠待遇包括:
   股息:协定股息条款规定了来源国征税的限制税率,大部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10%相同,但也有部分协定规定的税率低于10%。比如有些协定直接规定为5%;有些协定则规定,如果股息的受益人是公司,并且参与分配股息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通常为25%或以上),税率为5%.利息:协定利息条款规定了来源国征税的限制税率,通常也为10%,但部分协定规定了较低税率。如与科威特、阿联酋、古巴、牙买加、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协定税率为5%、7%或7.5%不等;与委内瑞拉、以色列、奥地利和新加坡等国家的协定,专门规定对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利息适用较低税率,如5%或7%。值得一提的是,在协定利息条款中,通常列有政府机构免税条款,即一国政府、地方当局以及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来源国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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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建議企業應儘早做好因應準備,避免被稅局查核的風險,具體做法如下:

1.建立完善的內控制度,備妥相關文檔及佐證資料,以利母公司掌握集團整體營運情況,同時每季定期檢討集團公司間訂價政策,如發現異常應盡快修正,避免於年度結束時才進行一次性的追溯調整。


2.設置專職移轉訂價或稅務人員,隨時掌握最新的法令規定,以確實掌控潛在移轉訂價或相關的稅務風險。

3.企業於經營過程中,常就其商業目的需要而進行交易模式或組織架構調整,若在調整過程中有不確定的稅務問題,應尋求專業人員或與當地稅務機關針對法令規定進行了解與溝通,以利集團執行營運規劃並達到效益最大化,同時避免潛在的稅務風險。

唯有充分瞭解兩岸移轉訂價法規,掌握稅局查核方向,作好稅務管理,才能有效控制稅務風險及成本,以達企業經營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作者是安永執業會計師台灣周釧培及安永中國合夥人洪吉豐、總監林志仁及經理王翠蓮)
【2013/08/20 經濟日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安永專欄/PCB廠西進 留意三稅事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107350.shtml#ixzz2cW6uO3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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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 (Tax Treaty or Convention),又称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签署税收协定主要是为了促进跨国经济、技术交流,避免税收因素对跨国经济交往形成障碍。通常税收协定通过缔结具体条款,主要解决下列问题:
  1、消除双重征税;
  2、稳定税收待遇;
  3、适当降低税率,分享税收收入
  4、减少管理成本,合理归属利润;
  5、防止偷漏税;
  6、实行无差别待遇;
  7、建立有效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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