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你年薪幾百萬以上
要去血汗公司 只能說命也.
我知道哪幾家大公司這樣搞
- http://momoge.blogspot.tw/2015/05/blog-post_22.html
勞基法有提到責任制的條文,首先是勞基法第84-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看好了,責任制出現在其中一小段,而且叫做責任制「專業」人員。排除勞基法適用的範圍也僅限幾條而已,可不是全部。
然後是施行細則第50-1條:
我就知道有一家爛公司員工很多職稱都叫經理.
監視性工作,呵呵, 當一家公司大多數人都是監視性工作, 經營績效又很低, 責任再怎麼大又如何?
然後是施行細則第50-1條: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奸詐的老闆就把公司裡面的大多數員工都變成所謂 "監督、管理人員" 不就成了.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我就知道有一家爛公司員工很多職稱都叫經理.
監視性工作,呵呵, 當一家公司大多數人都是監視性工作, 經營績效又很低, 責任再怎麼大又如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