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8日

移轉訂價、預先訂價協議


  • 2013-09-19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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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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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淑慧、張國仁
 移轉訂價是指兩個具有密切關係的營利事業,如母子公司等,透過不合營業常規的交易安排,調整彼此的收益、成本與費用等,以規避或降低稅負的目的,近年來已成為重要的國際租稅議題。
 舉例而言,大富公司與大貴公司為母子公司,大富公司享受5年免稅,並經常將其產品售與大貴公司,為降低子公司的稅負,大富公司便利用提高產品售價,增加大貴公司的進貨成本;如此一來,大富公司即使所得增加,卻無稅負,大貴公司也可因此降低稅負。
 財政部在93年已制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範企業間的從屬控制關係,及調查時應提示的證據及罰則等,而關係企業間的交易,也是各區國稅局的查核重點。
 預先訂價協議(APA: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則是指企業就公司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訂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協商並確認之後達成的協議
 在兩岸租稅協議架構下,兩岸稅務主管機關將就各類所得的課稅權劃分清楚,台商被重覆課稅的問題可望解決,同時還可申請雙邊預先訂價協議,先談妥台商在大陸及海外合理的營業利潤比重,企業經營上的稅務不確定性、潛在的移轉訂價紛爭,可望大幅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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