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報酬伴隨高風險
- 基本資料
公司简介
公司前身是上海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24日,上海核新于2007年2月13日收购了杭州核新100%的股权。2007年7月5日,经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海核新迁至浙江省杭州市,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有限公司。2007年12月14日,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地区 | 浙江 | 每股收益(元) | 0.42 |
上市时间 |
2009-12-25
| 每股净资产(元) | 2.59 |
总股本(亿) | 5.38 | 净资产收益率(%) | 16.10 |
流通A股(亿) | 2.62 | 主营收入增长(%) | 283.62 |
最新分配预案 (15年中期) | 2015年中期利润不分配不转增 | 净利润增长率(%) | 1,665.71 |
每股未分配利润 | 0.88 | ||
所属行业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标准行业市值排名23位,营业收入排名65位[更多] | |
ICB行业 | 软件与计算机服务 | ICB行业市值排名18位,营业收入排名54位[更多] |
- 高管背景:
- 大股東持股
桐花順2009年在創業板上市,
剛發行時本益比就93倍了,現在約80倍.
剛發行時本益比就93倍了,現在約80倍.
- 營收分析
2015 上半年 營收 約 RMB$4億
2014 年營收 約 RMB$ 2.6億
成長速度相當快.
2014. EPS 0.22
2015 上半年就已是0.42
- 網路金融信息 毛利 84.39% , 營利率 73.23% , 是主要營收來源
- 手機金融信息服務佔營收約5%, 營收比較小,毛利也超過8成, 可能是日後營收成長的重要來源
- 產品: 金融資訊相關軟件
- 軟件產品: 分免費,收費版,這跟線上遊戲行業的情況類似
- 競爭者: 易盟、大智慧、东方财富, 万得, 鑫财通, 通达信
我記得桐花順有侵權訴訟,
信息技術行業, 法律爭端滿多的,
遊戲業也是如此, 授權, 侵權 糾紛很多.
1
浙 江 核新 同 花顺 网 络信 息 股份 有 限公 司
重 大 诉讼 进 展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9 月22 日,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
司”或 “同花顺”) 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具的[2014]浙杭知初字第
1250 号《民事判决书》 ,具体情况如下:
一 、 本 次 诉讼 的 基 本 情况
2014 年12 月11 日, 同花顺 向浙江省杭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万得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三被告 侵害 商标权 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以下简称 “本
案” ) 提起诉讼。2014 年12 月 16 日, 同花顺收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
《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 浙杭知初字第 1250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4 年
12 月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布的 《 重大诉讼公告》。
二 、 有 关 本案 的 基 本 情况
(一)受理机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 :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万得” )
被告2:上海万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3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四)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民事起诉状: “ 同花 顺 ” 既 是原 告 享 有 专用 权 的 文 字商 标 , 也 是原 告 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和简称 。 原告认为:1.上海万得等三被告 侵害了原告的商
标权 ; 2.上海万得等三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字号以及简称, 违反了 《反不正当法》
第五条的规定;3. 上海万得等三被告 进行了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 违反了 《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
(五)诉讼请求
1. 要求上海万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 权的行为;
2. 要求上海万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3.要求被告上 海 万 得 和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赔 偿 因 其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及侵犯同 花 顺 商 标 权 的 行 为 而 造 成 的 原 告 浙 江 核 新 同 花 顺 网 络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经济损失 4800 万 元,原告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保留根据
进 一 步 获 知 的 证 据 以 及 被 告 上 海 万 得 和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侵 权 延 续 造
成的损失对赔偿数额予以增加的权利;
4.要求被 告 上 海 万 得 和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在 其 网 站 的 显 著 位 置 刊
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5. 要 求 上 海 万 得 等 三 被 告 承 担 本 案 的 诉 讼 费 用 以 及 原 告 为 维 权 而 支 付 的 合
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三 、 判 决 情况
2015 年9 月22 日, 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民事判决
书》 ([2014]浙杭知初字第1250 号) , 鉴于上海万得已经删除涉案关键词搜索的
推广信息, 且已经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司要求停止商标侵权、 停
止虚假宣传的 不正当竞争侵权的诉请已经实现, 法院对此不再予以评判, 其他诉
讼请求法院判决如下:
一、 被告上海万得赔偿原告同花顺经济损失人民币 120 万元 (包括原告同花
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上海万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其网站
(www.wind.com.cn)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浙江省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 逾期未履行, 则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人民法
院报》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上海万得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同花顺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486 元, 由被告上海万得负担 33,623 元, 由原告同花
顺负担22,863 元。
四、其 他 尚未 披 露 的 诉讼 仲 裁 事 项
(一) 本次公告前公司小额诉讼 情况
2015 年8 月26 日, 公司 收到 浙江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 《应诉通知
书》 ([2015]浙杭知初字第535 号) 及民事起诉状等资料。上海万得 诉称公司实
施了侵犯其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 要求公司立即停止
侵权、 消除影响, 赔偿经济损失 500 万人民币 , 并承担诉讼费 以及为维权而支付
的合理费用 。
该 案已于2015 年9 月22 日 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截至本
公告日,尚未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
(二)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 、 本 次 公告 的 诉 讼 对公 司 本 期 利润 或 期 后 利润 的 可 能 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取决于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 存在不确定性; 如
上述判决能有效执行 ,公司将收到 120 万 元赔偿金;如上述判决未能有效执行,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 、 备 查文件
(一) 民事起诉状;
(二)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
(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四)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传票》 。
特此公告!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九 月二十三日
重 大 诉讼 进 展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9 月22 日,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
司”或 “同花顺”) 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具的[2014]浙杭知初字第
1250 号《民事判决书》 ,具体情况如下:
一 、 本 次 诉讼 的 基 本 情况
2014 年12 月11 日, 同花顺 向浙江省杭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万得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三被告 侵害 商标权 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以下简称 “本
案” ) 提起诉讼。2014 年12 月 16 日, 同花顺收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
《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 浙杭知初字第 1250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4 年
12 月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布的 《 重大诉讼公告》。
二 、 有 关 本案 的 基 本 情况
(一)受理机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 :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万得” )
被告2:上海万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3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四)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民事起诉状: “ 同花 顺 ” 既 是原 告 享 有 专用 权 的 文 字商 标 , 也 是原 告 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和简称 。 原告认为:1.上海万得等三被告 侵害了原告的商
标权 ; 2.上海万得等三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字号以及简称, 违反了 《反不正当法》
第五条的规定;3. 上海万得等三被告 进行了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 违反了 《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
(五)诉讼请求
1. 要求上海万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 权的行为;
2. 要求上海万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3.要求被告上 海 万 得 和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赔 偿 因 其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及侵犯同 花 顺 商 标 权 的 行 为 而 造 成 的 原 告 浙 江 核 新 同 花 顺 网 络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经济损失 4800 万 元,原告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保留根据
进 一 步 获 知 的 证 据 以 及 被 告 上 海 万 得 和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侵 权 延 续 造
成的损失对赔偿数额予以增加的权利;
4.要求被 告 上 海 万 得 和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在 其 网 站 的 显 著 位 置 刊
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5. 要 求 上 海 万 得 等 三 被 告 承 担 本 案 的 诉 讼 费 用 以 及 原 告 为 维 权 而 支 付 的 合
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三 、 判 决 情况
2015 年9 月22 日, 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民事判决
书》 ([2014]浙杭知初字第1250 号) , 鉴于上海万得已经删除涉案关键词搜索的
推广信息, 且已经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司要求停止商标侵权、 停
止虚假宣传的 不正当竞争侵权的诉请已经实现, 法院对此不再予以评判, 其他诉
讼请求法院判决如下:
一、 被告上海万得赔偿原告同花顺经济损失人民币 120 万元 (包括原告同花
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上海万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其网站
(www.wind.com.cn)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浙江省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 逾期未履行, 则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人民法
院报》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上海万得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同花顺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486 元, 由被告上海万得负担 33,623 元, 由原告同花
顺负担22,863 元。
四、其 他 尚未 披 露 的 诉讼 仲 裁 事 项
(一) 本次公告前公司小额诉讼 情况
2015 年8 月26 日, 公司 收到 浙江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 《应诉通知
书》 ([2015]浙杭知初字第535 号) 及民事起诉状等资料。上海万得 诉称公司实
施了侵犯其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 要求公司立即停止
侵权、 消除影响, 赔偿经济损失 500 万人民币 , 并承担诉讼费 以及为维权而支付
的合理费用 。
该 案已于2015 年9 月22 日 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截至本
公告日,尚未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
(二)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 、 本 次 公告 的 诉 讼 对公 司 本 期 利润 或 期 后 利润 的 可 能 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取决于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 存在不确定性; 如
上述判决能有效执行 ,公司将收到 120 万 元赔偿金;如上述判决未能有效执行,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 、 备 查文件
(一) 民事起诉状;
(二)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
(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四)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传票》 。
特此公告!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九 月二十三日
2. 暫停上市是重大風險
浙 江 核新 同 花顺 网 络信 息 股份 有 限公 司
关 于 股票 存 在被 实 施暂 停 上市 风 险的 提 示性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 要 内 容 提示 : 公 司 因涉 嫌 违 反 证券 期 货 法 律法 规 , 目 前正 在 被 中 国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 监 会 ” ) 立 案 调 查 。 根 据 中 国 证监 会《 关 于
改 革 完 善 并严 格 实 施 上市 公 司 退 市制 度 的 若 干意 见 》 和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规 则 (2014 年 修 订) 》的 有 关 规 定, 如 本 公 司存 在 或 涉 嫌存 在 重 大
违 反 证 券 法律 法 规 行 为的 , 公 司 股票 将 被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实 施 暂 停 上市 , 请 广
大 投 资 者 注意 投 资 风 险。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5 年8
月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 (深证调查通字 15150 号) 。
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5 年8 月19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了 《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公告编号:2015-034) 、《 关于股票存在被
实施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 (公告编号:2015-037) 。
2015 年 9 月 7 日,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副总经理
朱志峰和产品经理郭红波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 书 》 (编号 : 处 罚字[2015]70 号) 。 公司涉 嫌 非 法经营 证 券 业务 一案已由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完毕。 详见公司 2015 年 9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4)。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
证规则》 的规定, 公司、 朱志峰和郭红波已于 2015 年9 月10 日分别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陈述、 申辩和举行听证会的要求。 上述人员提出的事实、 理
由和证据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复核成立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将予
以采纳。
目前, 该案处在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过程中,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 公司尚 未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公司因该立案调查事项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并且 被认定构成重大违
法行为,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 》
第13.1.1 条(十二)款规定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触及 13.1.1 2 条
规定的暂停股票上市的情形, 公司将在知悉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 并在收到前述决定文件后对外公告。 公司股票于公告次
一交易日继续停牌一天后复牌。 自公司股票复牌后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 公
司股票将再次停牌, 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
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 订 ) 》 第
11.11.3 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
告。
请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前述被立案调查事项和相关进展, 以及公司股票因此
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 公告。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 九月十八日
关 于 股票 存 在被 实 施暂 停 上市 风 险的 提 示性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 要 内 容 提示 : 公 司 因涉 嫌 违 反 证券 期 货 法 律法 规 , 目 前正 在 被 中 国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 监 会 ” ) 立 案 调 查 。 根 据 中 国 证监 会《 关 于
改 革 完 善 并严 格 实 施 上市 公 司 退 市制 度 的 若 干意 见 》 和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规 则 (2014 年 修 订) 》的 有 关 规 定, 如 本 公 司存 在 或 涉 嫌存 在 重 大
违 反 证 券 法律 法 规 行 为的 , 公 司 股票 将 被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实 施 暂 停 上市 , 请 广
大 投 资 者 注意 投 资 风 险。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5 年8
月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 (深证调查通字 15150 号) 。
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5 年8 月19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了 《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公告编号:2015-034) 、《 关于股票存在被
实施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 (公告编号:2015-037) 。
2015 年 9 月 7 日,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副总经理
朱志峰和产品经理郭红波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 书 》 (编号 : 处 罚字[2015]70 号) 。 公司涉 嫌 非 法经营 证 券 业务 一案已由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完毕。 详见公司 2015 年 9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4)。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
证规则》 的规定, 公司、 朱志峰和郭红波已于 2015 年9 月10 日分别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陈述、 申辩和举行听证会的要求。 上述人员提出的事实、 理
由和证据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复核成立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将予
以采纳。
目前, 该案处在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过程中,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 公司尚 未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公司因该立案调查事项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并且 被认定构成重大违
法行为,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 》
第13.1.1 条(十二)款规定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触及 13.1.1 2 条
规定的暂停股票上市的情形, 公司将在知悉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 并在收到前述决定文件后对外公告。 公司股票于公告次
一交易日继续停牌一天后复牌。 自公司股票复牌后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 公
司股票将再次停牌, 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
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 订 ) 》 第
11.11.3 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
告。
请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前述被立案调查事项和相关进展, 以及公司股票因此
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 公告。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 九月十八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