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4日

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第二條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4/06/2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李廣浩
(2)董事:翁禎祥
(3)董事:陳玫伶
(4)董事:謝景棠
(5)董事:莊豐裕
(6)獨立董事:黃榮文
(7)獨立董事:張甲賢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的公司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擔任本公司董事期間。

這招意涵與影響是什麼?  

我知道pcb 行業也是有解除競業條款. 結果就是各家頭頭都認識,有事好商量.

1
董事不專心經營公司,跑去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的公司之行為, 

可能表示這家公司董事已經"管不動這家公司", 

2
如果這家公司營運很強, 訂單滿天飛,  忙裡忙外都累死了,  怎麼行有餘力去 經營公司營業範圍相同的公司?

這家公司的ROE只有0.89 , 不能改變, 無能,董事只好開小差,開其他公司, 做關聯交易,  
開公司到後來一家公司都不像一家公司. 

如果績效卓著,決定再開其他公司拓展還說得過去, 
這招 讓人聯想未來關係人交易,內線的可能性大增.   不過 台灣主要產業, 頭頭都是認識的, 想有樣學樣吧.  

很多公司業績很差 股價越來越低,  基期越來越低,  內線大賺一票的可能性是有的. 

3 助長關聯交易, 虛灌營收. 搞作帳行情

在IFRS新制下,上市櫃公司的每月合併營收不可信

非控制權益股份虛增合併營收卻必須於損益表中撤下面具。

持股未達100%的子公司(介於50% ~ 99.9%)之子公司營收必須在編制合併報表時,將其營收全數加入合併營收之中,如此一來,即留給擁有眾多持股比率超過50%的集團企業,透過編製合併報表機會虛灌合併營收數字,以達創造利多資訊、刺激股價的目的

但在編製合併綜合損益表,計算公司淨利時,必須在本期綜合淨利中,業主損益中必須扣除不屬於母公司持股之非控制權益股份的損益後 (照權益法認列),才是真正屬於母公司業主的稅後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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