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7日

證交所增訂文化創意業上市標準將準用科技事業上市規定等審查準則

臺灣證券交易所9月16日召開董事會,通過該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之修正,增訂文化創意事業申請股票上市之條件准用科技事業上市,及產業類別或業務型態不同且無相互競爭之母子公司,其子公司申請上市之規定

證交所表示,未來文化創意產業申請股票上市,上市標準將準用科技事業上市規定,只要資本額3億元以上,淨值不低於股本的三分之二,並取得文化部意見書,即可送件申請上市。另現行審查準則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母公司已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櫃買賣者,倘於子公司申請上市時,公司最近四季未包括申請公司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較其同期合併財務報表衰退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則該子公司不得申請上市。考量集團多角化經營之需求,於該款增訂但書,規範母子公司間因產品、產業類別或業務型態不同且無相互競爭情況,得不適用前開規定,惟母公司為降低對子公司持股比例而進行股權移轉時,應採不損及母公司股東權益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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